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保286号
申请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负责人:刘芳,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84361589N
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劳动南街560号绿地-迪亚上郡(上海新城)商业B区102室
被申请人: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600497G
法定代表人:刘万成
地址:新乡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王锦堂,男,汉族,1956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朱发展,男,汉族,196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申玉强,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与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锦堂、朱发展、申玉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锦堂、朱发展、申玉强名下存款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红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