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6098号
申请人:东莞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东宝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7836579R。
法定代表人:莫景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水厂路3号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4573697。
法定代表人:甘建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499002.2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499002.2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宛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