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民终2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昂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城东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宁波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昂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昂立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昂立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