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2民初3359号
原告:***,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住所地: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龙头路。
主要负责人:***(已世)。
被告:**,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女,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武定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宁波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回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