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3812号
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滕都帝景****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C72UC65。
法定代表人:杨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峰,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钢,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枣庄龙润御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宁波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K79F19。
法定代表人:孙法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传义,特别授权。
被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枣庄高新区宁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80561952。
法定代表人:潘延龙,总经理。
被告: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住所地枣庄,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用代码:91370400787166708H。
法定代表人:曹长京,主任。
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龙润御园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3元,由原告山东**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