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02民初817号 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23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电业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源电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源电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原被告租赁关系,责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场地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59123.58元(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10月31日)和占用损失(以每月204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退出租赁门面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终止原被告租赁关系,责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场地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59123.58元(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10月31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中环路 东源城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座落于中环路东源城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对租金、租赁期限等作了详细约定。被告只交纳第一年的半年租金11144.88元,合同期内的其余租金拒不交纳。合同到期后,被告下欠租金59123.5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既不交纳租金也不退还商铺,将商铺长期锁门置之不理。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原告东源电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房产证一份,拟证明原告对出租的房屋具有所有权; 证据二、中环路东源城商铺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的租赁关系及租金等情况; 证据三、发票及收据各一张,证明被告已交纳半年的租金及保证金; 证据四、照片一张,拟证明该房屋一直被被告锁着。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5日,原告东源电业公司(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签订《中环路东源城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通过竞租,获得坐落于黄州区××路××商铺、建筑面积40.38平方米的商铺租赁权。合同第二条约定租期,租期共3年,即自2014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31日24时止。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租金交纳期及条件。第一、二个半年租金为11144.88元,第三、四个半年租金为11702.12,第五、六个半年租金为12287.23元。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自觉交纳租金。如拖欠租金,甲方视为乙方违约,有权终止合同。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1000元。如乙方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无偿归甲方所有。第十条约定违约金和违约责任,若乙方拖欠租金15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后原告将该商铺出租给被告。2014年12月26日,东源电业公司向**出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一张,发票载明项目为租金,金额为11144.88元。同日,东源电业公司向**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履约金11000元。后,余下租金东源电业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30号中环东源城2幢,不动产单元号为421102002003等10户,权利人为东源电业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东源电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中环路东源城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17年10月31,现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主张终止双方租赁关系、要求被告腾退租赁场地,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59123.5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中环路东源城商铺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1日终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承租的位于黄州区××路××商铺,并将上述商铺返还给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59123.58元; 三、驳回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