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2011号
原告:湖北耀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汉十工业园横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8JCRF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制杆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汽南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8CC3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23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耀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制杆分公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因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货款已经支付完毕,原告湖北耀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耀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制杆分公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耀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东源
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制杆分公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92元,减半收取7696元,由原告湖北耀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