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宇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恢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23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国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前进五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963307633H。 法定代表人:曹娟。 申请执行人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国宇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02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71.13元,还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咸宁市创鑫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申请执行人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顿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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