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黄州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23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东坡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512118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102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履行支付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3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计算)、案件受理费7974元,案件执行费13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民名下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措施,其表示认同本院的执行行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顿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