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1127执1267号 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昌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鄂1127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3766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023年6月20日,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你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2023.50元。现你公司已经交纳了本案的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你公司: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执126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