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02民初3104号
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70698623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国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前进五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96330733H。
法定代表人:曹娟。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燕马巷小区10栋2层商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668115436。
法定代表人:池多默。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宇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