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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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0540号
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3902115Q,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少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1019
被告: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2776489F,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越
二〇二一年 五 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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