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

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与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2369号
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3902115Q。
法定代表人:刘少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北、心怡路东亚新广场B座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3170999Y。
法定代表人:马昌甫。
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古光公司”)与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古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古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10266.67元(以保证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算至2020年11月30日,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及4号线公网覆盖项目传输光缆及配套项目邀请原告参与投标,原告按照被告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合同,并交纳2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原告并未中标,被告也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2020年6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往来对账,被告仍未归还原告20万元保证金,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返还,被告的拖延还款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百汇公司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招标编号为BHTC-HW-2019-1110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及4号线公网覆盖项目传输光缆及配套项目招标文件》一份,主要内容为,2019年11月,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代理机构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5页第3.5.2条约定,投标保证金汇至代理机构账户,账户名称为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转账备注栏注明“招标编号投标保证金”。
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显示,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用途和附言均为BHTC-HW-2019-11104投标保证金。
2020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询证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就2020年6月30日账务进行企业级对账询证,截止2020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整,被告在“以上数据证明无误”处盖有公司公章。
另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发布该案涉工程由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中国银行电子回单、《对账询证函》等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对账询证函》已明确载明被告尚欠原告20万元的保证金,被告在该询证函载明的“以上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的行为应视为其对自身义务的确认。故原告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询证函中并未约定利息及标准,也未约定投保保证金退还时间,结合本案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陈述,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百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计2227元,由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77元,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