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4141号
原告:***。
被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锋。
被告:***。
原告***与被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南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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