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碑民初字第04069号
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2号1号楼1门7层4号。
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和平花园C09-1。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原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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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