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民初2030号
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王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9元,减半收取4064.5元,由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兴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