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6926号
原告:苏州君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1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7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君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君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君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30元,由原告苏州君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