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92838号 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3号楼703-2。 法定代表人:**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娟,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霸)与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高建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洗霸委托诉讼代理人***、际高建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洗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际高建业支付拖欠货款137680元;2、判令际高建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以67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2、以586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3、以125950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6月4日;4、以137680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计算,从2020年6月5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际高建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上海洗霸、际高建业双方就深圳平安南塔项目签署《采购合同》,约定际高建业向上海洗霸采购2套自动加药装置及8台全程综合水处理器。合同约定货款总价为234600元,其中20%为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总价的50%,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总价的2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完一周内后付清,其中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合同签订后,上海洗霸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全部设备并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开具合同款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且质保期已过,际高建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截至起诉之日,际高建业仍有137680元货款未予支付。 际高建业辩称,认可欠付上海洗霸的本金数额为137680元,但是不同意给付利息。如果法院判令给付利息,际高建业请求减免一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海洗霸提交的证据如下:1、采购合同;2、设备送货单;3、设备调试验收单;4、上海增值税发票;5、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6、律师函;7、律师函快递面单;8、EMS官网物流截图。际高建业认可上海洗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际高建业没有证据提交。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际高建业作为甲方与上海洗霸作为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际高建业采购ECH-600自动加药装置2套、ECH-Q-450全程综合水处理器(1.6MPa)3台、ECH-Q-200全程综合水处理器(1.6MPa)1台、ECH-Q-600全程综合水处理器(1.6MPa)1台、ECH-Q-125全程综合水处理器(1.6MPa)3台,合计234600元。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立即组织生产、备货,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把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工地现场。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50%,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完且产品无质量问题由甲方一周内无息支付本余款。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发票后支付货款。第十二条约定产品质量保证期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开始计算24个月。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6月25日,上海洗霸完成合同中载明的设备送货。2018年5月28日,际高建业验收合格。 际高建业的付款情况:2017年5月19日支付46920元,2018年2月18日支付50000元。 上海洗霸开具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2017年4月24日开具46920元,2017年11月16日开具70380元,2019年8月6日开具117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上海洗霸与际高建业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海洗霸按照合同约定为际高建业提供了合同载明的产品,际高建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节点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中的所有设备均于2018年5月28日验收合格,质保期24个月已届满。际高建业亦认可尚欠上海洗霸合同价款137680元,对于上海洗霸要求际高建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际高建业逾期未支付价款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还约定了际高建业在收到上海洗霸开具的合格发票后支付货款,上海洗霸未及时开具发票,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海洗霸于2017年6月25日为际高建业送货,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当于送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也即2017年7月25日前付款,但上海洗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际高建业开具发票,而是于2017年11月16日才为际高建业开具70380元发票,际高建业于2018年2月18日支付货款50000元。根据上述事实,上海洗霸主张的第一笔逾期支付的货款67300元中,有20380元货款的发票是2017年11月16日开具。考虑到交付发票的合理在途时间,本院酌情确定该笔20380元货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第一笔逾期付款的货款中剩余的货款46920元,上海洗霸开具发票的时间是2019年8月6日。考虑到交付发票的合理在途时间,本院酌情确定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利息。此时法定利率标准已经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院按照该标准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上海洗霸主张的第二笔逾期付款的货款58650元,按照合同约定该笔款项应当于2018年5月28日验收合格后付款,但上海洗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而是于2019年8月6日才开具发票。考虑到交付发票的合理在途时间,本院酌情确定该笔58650元的货款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此时法定利率标准已经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院按照该标准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剩余质保金11730元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涉案设备于2018年5月28日验收合格,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支付余款,上海洗霸主张从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该笔货款利息,并无不当,利息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76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3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57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73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22元,由被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有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