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3385号
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7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高平路88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现原告被告履行支付尾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