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与大连鸿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2558号之一
原告: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二十里堡镇十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118668591R。
代表人:刘连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照臻,系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53栋-1-4-1号。
法定代表人:周武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斌斌,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与被告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2020年7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王晓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童婷婷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