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大连鸿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2558号
申请人: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镇十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118668591R。
法定代表人:刘连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照臻,系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53栋-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96040691K。
法定代表人:周武军。
申请人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与被申请人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50万元。申请人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