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8938号
申请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42号路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圣福,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53栋-1-4-1号。
法定代表人:周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业彤,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不动产、动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77.27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不动产、动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77.27万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燕鹏
审判员 孙利颖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