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鸿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曹作军、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岳冷冻加工厂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鸿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岳冷冻加工厂,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人:***。
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5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1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291执3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春峥
审判员白力忠
审判员杨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