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8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子家园小区8号楼3单元901室。
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工业园区。
关于***与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281民初2278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调查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执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广义
审判员  张文生
审判员  张先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