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3执3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690205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14075元,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