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3执3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690205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14075元,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