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6民终2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二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严重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港进公司与***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提交的核心证据“欠条”是由港进公司出具的,这不仅能够证实合同相对方及责任承担主体是港进公司,根据我公司的当庭表述,结合欠条内容还能够证明***与港进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欠条内容与我公司及某医院工程之间缺乏关联性。一审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明显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侵害我公司权益。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与港进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挂靠施工关系。***提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仅是复印件,并且所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我公司不认可港进公司的施工身份,更不认可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我公司与港进公司之间是各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据责任法定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判令我公司对港进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权利义务极度失衡,严重违背合同相对性,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予以改判,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港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31,305元;二、判令港进公司支付从2021年2月22日至5月10日的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1205元,直至付清款之日止;三、判令黑龙江二建公司对港进公司拖欠的工资及逾期利息负有连带支付义务;四、判令港进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至2016年3月,***在港进公司施工的大庆市龙凤区某医院工程中,从事现场工长及技术管理工作。黑龙江二建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港进公司作为具体施工方,拖欠***工资31305元未付。***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12303黑龙江省信访电话反映此事,省信访部门将此事委托给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部门处理。2021年2月22日,经大庆市劳动监察部门协调,港进公司向***出具了工资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但经***多次催要,该款项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为港进公司出劳务从事技术工作,港进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劳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省二建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建单位,所以应对港进公司拖欠***的工资和逾期付款利息负有连带支付责任。对于***要求利息的主张,因欠条没有约定给付日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港进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31,305元;二、黑龙江二建公司对判项一负有连带支付义务;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元,由港进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黑龙江二建公司是否应对案涉的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同时,该条例也对农民工的身份进行了界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案中,***的身份显示其并非农村居民,对于其欠付工资的支付并不适用该条例。同时,本案也并无证据显示***与黑龙江二建公司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在港进公司明确为***出具欠条的情况下,应由港进公司根据劳务合同的相对性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阳 审 判 员  刘 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