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3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西南街二委**。 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讷五公路六公里处路南。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纬十一路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2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2民终21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二、被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800万元借款本金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8日、2020年9月20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0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9月20日,本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0年9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077847元,尚未执行到位399495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