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初1402号
原告: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银海尚御1幢1单元808号。
法定代表人:何祥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双古镇双中路1号。
原告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中
审判员韩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