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3103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银海尚御1幢1单元808号。
法定代表人:何祥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芒市农垦路3号附28号。
法定代表人:罗勐,该公司总经理。
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310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00元;2.由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何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0.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6日、9月9日、10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信息,反馈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2019年10月16日,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名下有一宗土地,经核实该土地已开发为楼盘,并已出售,部分房产、商铺我院及公安已查封,但因涉及到政府税费问题目前不能办理产权证,故查封的房产无处置条件。
4、经核实,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勐已死亡,现该公司无继受人,无办公场所。
5、2019年10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40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4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