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民初10799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戌街乡戌街村委会戌街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甫,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金星小区***栋*单元***号。
被告: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下河埂村云锡小区**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8元,减半收取计379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剑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