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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08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180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0年01月0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下河埂村云锡小区18幢2**6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原审被告**、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潘 鑫 书 记 员 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