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08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180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0年01月0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下河埂村云锡小区18幢2**6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原审被告**、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潘 鑫
书 记 员 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