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1043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小坝云锡小区****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鼎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