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大武口区金星海花卉园艺中心,经营场所大武口区文明南路二住宅旁。
负责人***,系该单位经营者。
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的***与大武口区金星海花卉园艺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询各大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机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