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长丰核桃专业合作社

洋县长丰核桃专业合作社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留民初字第00124号
原告洋县长丰核桃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被告雍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长丰核桃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雍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洋县长丰核桃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洋县长丰核桃专业合作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县长丰核桃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