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

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永仁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27民初424号
原告: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
法定代表人:**开,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晶晶,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仁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仁县永。
法定代表人:徐晓,男,公司经理。
原告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永仁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永仁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诉,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原告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