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滇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元开,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
被执行人:许建兴,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市人。
本院在执行**滇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许建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许建兴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许建兴现羁押于**看守所,房产又被**市法院拍卖,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德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