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滇中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K74XC3E。
法定代表人:朱继彬,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滇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团结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17436139F。
法定代表人:朱文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花,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滇中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以欲通过诉讼外和解的方式处理双方的劳务费纠纷,以便后续项目能够继续合作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滇中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于2022年1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其一审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滇中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滇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976元,减半收取2988元,由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还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98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还**滇中实业有限公司12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3元,减半收取5977元,由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还昆明淳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9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翠连
审 判 员 龚艳波
审 判 员 李发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普爱淑
书 记 员 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