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恢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帅,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枣强镇西关新华西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文春,执行董事。
执行担保人:李海燕,女,汉族,住址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担保人李海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按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2016)冀11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在两年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