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保604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河**省衡水市京大路**号。
被执行人枣强县***老年公寓,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
被执行人王保月,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省衡水市枣强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强县***老年公寓、王保月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