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民初3320号
申请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原衡水市钻井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张帅,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春,执行董事。
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诉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其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牟庆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