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2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
法定代表人张帅,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枣强镇西关新华西街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张文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被本院查封的土地导入到评估、拍卖程序中。由于评估、拍卖程序时间较长,且执行案件等待该结果,故暂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赵 健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