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

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河北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帅,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枣强镇西关新华西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文春,执行董事。
执行担保人:李海燕,女,汉族,住址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与执行担保人达成执行担保协议,执行担保人自愿将自己位于衡水市工业新区宝云大街469号怡水公馆8幢1单元13层1302室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18)衡水市不动产权第0252567号】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同意由本院先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李海燕名下位于衡水市工业新区宝云大街469号怡水公馆8幢1单元13层1302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