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保40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河**省衡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0100000738。
法定代表人:张帅,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甸区兴海水产品养殖有限公。住所地:河**省唐山市**甸区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孙艳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山市**甸区兴海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孙艳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车辆。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