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1102执恢214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禹工水利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按已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涉及的款项已执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