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81民初272号
原告:原告晋城市通平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瑞丰路东岭巷2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
被告:**,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为四川省广元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宝***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城市通平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晋城市通平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通平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通平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计717.5元,由原告晋城市通平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