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赵志红、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杰,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红,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耕,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学院北路2578号(博爱医院八层801-8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乾隆,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延长线与安东路交汇处(外滩玺园综合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远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聪,男,1992年12月1日生,汉族,闻喜县居民。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赵志宏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森公司)、山西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芬、上诉人赵志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耕、被上诉人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乾隆、被上诉人山西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1、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宇润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亚森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亚森公司承包大运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后亚森公司又与赵志红、***签订了《建筑工程联营协议书》,同意赵志红与***以亚森公司名义进行大运小学幼儿园建筑工程的施工,重审时应审查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2、赵志红的身份及其与亚森公司、***的关系需进一步核实。根据当事人一审提供的证据,赵志红与亚森公司签订有《施工项目负责人岗位责任书》,该责任书载明赵志红为该项目负责人。同时赵志红、***又与亚森公司签订有《建筑工程联营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亚森公司同意赵志红与***以亚森公司名义进行大运小学、幼儿园建筑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赵志红以其名义或项目部名义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合同》等,双方并对工程量进行结算。重审时应查明赵志红与亚森公司、***的关系,确定应承担工程款支付的责任主体;3、涉案工程验收和结算的事实不清。一审对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和结算未查明,二审时被上诉人宇润公司称根据亚森公司提供的材料作出了审计结算报告,但亚森公司未进行确认,亚森公司称结算手续是赵志红提供和办理的,公司不清楚具体情况,赵志红称结算材料是其提供的,因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所以未签字确认,重审时应查明涉案工程的结算情况;4、应查明工程款支付及欠付情况,确定各方当事人在支付工程款中的责任;5、本案法律关系较复杂,重审时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33元、赵志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443元,分别退还***、赵志红。

审判长  程丽珍

审判员  任志敏

审判员  李满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丁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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