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02民初3273号
原告: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
原告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鲁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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