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苏志顺,男。
被执行人: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远洋,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志顺与被执行人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志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254991.4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36386.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