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28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锦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九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2。
原告**与被告陕西锦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九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