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宜兴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米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
法定代表人:肖迅,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9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020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3元,由原告天津市科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71元,由被告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52元。(此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股权、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5月20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6月1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代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6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宗。2020年6月29日、8月6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月11日本院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暂不申请处置查封的土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